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普查办《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开展地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》要求,市地名普查办以清理不规范地名、地名标志为切入点,对全市各区(县)现存的不规范地名(包括“假、大、洋、怪、重”地名)进行一次全面清理,及时纠正、纠偏并进行标准化处理,着力推进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,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,巩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果。
一是坚持突出重点、分类指导的原则。重点对道路名称、住宅区名称和建筑物名称进行梳理检查,着力消除有地无名、一地多名、重名同音、名不副实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规的现象。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、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,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;对有地无名的,要及时进行命名;对一地多名的,要确定一个标准名称;对多地重名的,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;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、更名的,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。
二是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,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。其中,道路名称的清理对象主要包括: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,用字不规范、有路而无标准名称、一地多名、重名或同音的地名;住宅区、建筑物名称的清理对象主要包括: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,“假、大、洋、怪、重”名称,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,使用和审批的标准名称不相符的名称。
三是清理不规范地名标志。全市各区(县)地名普查办根据《地名 标志》(GB17733-2008)国家标准,对本地区各类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梳理检查,进一步完善地区地名标志体系。对使用非标准地名、使用不规范汉字、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、拼音标注错误、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进行清理纠正。对新命名的道路、住宅区和建筑物等及时增设地名标志,对门牌进行增补,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,对街道(管委会)、乡、镇地名标志设置进一步完善,对破损残缺地名标志及时维护更新,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