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障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质量,规范成果验收工作,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相关要求及《2016年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》总体安排,6月14日,省普查办制定了《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办法》。
办法规定从组织管理、地名调查、地名标准化、地名标志、数据库建设、成果表和普查档案等七个方面进行验收,明确了验收的标准、程序和方法以及有关责任和相关要求,办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和考核标准,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,给予一个月时间进行整改完善,整改完成后由各地普查办申请重新验收,验收仍不合格的,省普查办将进行全省通报,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,并核减 2017 年国家和省级地名普查补助经费。
7月初,省普查办将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小组,对进展快、完成普查任务的县市进行省级验收,验收合格后,报请国家普查办验收。